|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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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通盛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久通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57400元及利息(以457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62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61元,由天津久通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