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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1964.99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9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4元,以上共计122729元,由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195元,由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5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