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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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安徽志弘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72223.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28元,减半收取为3114元,由原告负担1242元,由被告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