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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追加***为(2014)北新执字第12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2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52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