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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3.851%计算;从200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