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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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集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第一建筑分公司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39829元及逾期利息(其中732113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07716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常州市金坛集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8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集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7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