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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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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31393.98元;

二、驳回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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