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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志宁运输有限公司 尉氏县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阜阳市永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初232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桃江县。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竞优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程扬,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贵、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氏县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发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杰,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范永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韦学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茂,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住***。 责任人:汪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系***的父亲。 被告:阜阳市永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井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郭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贵、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志宁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龙超。 被告: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成长海。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竞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优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公司”)、***、尉氏县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开封公司”)、***、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临安公司”)、***、阜阳市永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阳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志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宁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4月20日、5月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伟,被告竞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程扬、汪明敏,被告人保深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被告***及其与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贵,被告晟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信、张智杰(第二、三次开庭未到),被告阳光保险开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王蕴怡,被告易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茂(第三次开庭未到),被告人寿临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次开庭未到),被告人保阜阳公司(第一、二次开庭未到),被告***(第二、三次开庭未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利公司、志宁公司、广诚公司经本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 二、被告***、***、尉氏县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397678.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9419.7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 五、被告***、阜阳市永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99419.7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万元。 上述一至六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尉氏县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被告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阜阳市永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5元,原告***、***、***负担1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