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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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二路支行 日照市旺可丰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旺可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66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旺可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日银海二高抵字第022号抵押合同有效,如被告日照市旺可丰贸易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额4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鲁L×××××号牌奥迪车辆与被告***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6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