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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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兴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长兴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定作款15187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20元,由被告浙江长兴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长兴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