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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广塑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4民催16号

申请人:南宁广塑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树旭。

委托代理人:李宏国,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宁广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南宁广塑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5875073,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宁广塑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宁广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8-2-23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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