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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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医院 仪征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15451.41元,给付有线网络仪征分公司5265元,给付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50000元,给付第三人仪征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43054.36元;; 三、变更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庆、***各项损失7324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