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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丹阳市苏中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丹新纺织有限公司
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40万元、利息170625.05元,并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珥陵镇北侧的房产(丹房权证珥陵字第××号)、丹阳市珥陵镇北丹金路东侧的房产(丹房权证珥陵字第××号)和丹阳市珥陵镇北丹金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5)第847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58万元、53万元、54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2)字第21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7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苏中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254元,由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苏中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3-17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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