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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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吴忠市回忠粮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吴忠市回忠粮贸有限公司面粉款67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5039.15元,共计8283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8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