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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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州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原告湖州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金76640元,并支付综合费用16400.96元(自2019年7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用以未返还典当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28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