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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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存款以9303895.3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