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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存款以9303895.3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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