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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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联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联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598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联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长沙联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