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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5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