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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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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尚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152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保全费1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33元,由原告负担96元,被告负担63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0906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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