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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漳州臻汉卓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赔偿款549114.69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漳州臻汉卓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漳州臻汉卓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1.1元,减半收取4645.55元,保全费3266元,均由被告漳州臻汉卓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