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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41967.49元; 二、变更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44138.5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600元,由上诉人***负担110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