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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
鹰潭市龙鑫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鹰潭市龙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0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其中减除60000元);

二、被告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鹰潭市龙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5元,减半收取计13042.5元,由被告鹰潭市龙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鹰潭市龙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2-19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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