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6293.61元,并支付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以本金9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以本金906293.6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5.4375‰计算,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月利率8.15625‰计收复息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906293.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算); 二、被告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62元,减半收取6431元,由被告***、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