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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999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0元、保全费2613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799元、保全费2613元,被告承担部分与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