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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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代偿款7113022元及逾期利息(以711302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96元,由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