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荣清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福州东方速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117139.38元; 二、被告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运输费之日止,以117139.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9元,由被告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