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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厚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由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64800元,施救费1500元。

三、被告***为原告***先期垫付的1500元施救费,在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后,由原告***返还。

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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