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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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品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柳州市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柳州市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24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柳州市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