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辽阳县久安运输队 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497.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元,由原告***负担297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1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