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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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正大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11516684.45元; 二、被告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4204877.9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以7311806.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07元,减半收取计72154元,由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1725元,由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4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3500元,由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4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