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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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 通山县园林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