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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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3,447,353.06元、鉴定费1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3,447,353.06元为本金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