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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文书名称}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364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乔有宏

人民陪审员张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美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于海龙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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