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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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折合以年利率24%为限); 二、如被告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即被告***、***、***按份共有的位于鄱阳县鄱阳镇集贸中心67号、118号、117号、39号的房产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鄱阳镇白天鹅花园A-4幢2单元303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0元,减半收取18900元,由被告鄱阳县华联超市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