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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
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宁聚宜兴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借款本金1985950.70元、利息132250.93元以及自2019年5月9日新产生的利息及罚息等(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对被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济宁聚宜兴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聚宜兴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济宁聚宜兴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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