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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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本金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5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提交上诉状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