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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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64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被告***负担60元,原告***负担73.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