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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8700元; 二、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66083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107870元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2元,减半收取6196元,由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61元,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原告上海信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