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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永旭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汇票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旭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5元,由被告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