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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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景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存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11日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二、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信阳市浉河区滨河北路彩虹苑小区2号楼1单元1502号房屋返还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与负担金额予以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2元,由上诉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