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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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御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上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御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824652.81元,并以824652.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2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和云南上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涉及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上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拱抵押的牌号为A156SD奔驰车的变现款,在2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质押担保的其在御宴餐饮公司和上鼎投资公司各享有的95%股权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云南御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上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