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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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上海华辰医用仪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1000元,医疗费人民币1000元,总计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上海华辰医用仪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原告***、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1401.89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XXXX元,丧葬费人民币427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6.5元,由被告上海华辰医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