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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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桂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鲁德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 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亿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利息为5807422.4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2.3亿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鲁德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鲁德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对鲁(2016)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172186号项下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801.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为04463570000534922361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债权额66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5837由元,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德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