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807元; 二、由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五洲国际广场9-2-226号商铺的产权证书; 三、由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诉前保全费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