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和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合计12,195.0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