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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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75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另计支付); 二、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70元,由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元,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21元。 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