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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疆大厦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疆大厦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