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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马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影行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家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疆大厦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疆大厦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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