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氿星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 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 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1295号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栾伟波,行长。 被告: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氿星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先训,经理。 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加河,经理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被告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烟台氿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网上立案。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春良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孙硕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