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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丰瑞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

二、绍兴市丰瑞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三、在2025年5月31日之前,不得对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越王路以东其中1号厂房3113.37平方米、2号厂房900平方米、3号厂房600平方米、4号厂房600平方米、5号综合楼50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5713.37平方米的租赁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强制执行行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31624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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