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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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丰瑞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 二、绍兴市丰瑞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三、在2025年5月31日之前,不得对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越王路以东其中1号厂房3113.37平方米、2号厂房900平方米、3号厂房600平方米、4号厂房600平方米、5号综合楼50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5713.37平方米的租赁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强制执行行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31624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