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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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竞泽医药有限公司 四川精诚至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仁市竞泽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精诚至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77,726.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精诚至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2,027.00元,由被告铜仁市竞泽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